廣西平南縣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故意殺人案13日上午9時在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涉案民警涉嫌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,同時,死者家屬委托律師提起總額共計123萬餘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。死者丈夫蔡世勇也將趕回平南縣參加庭審。    
  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,死者家屬提起123萬餘元賠償,從情感上來說,即便再多錢財也無以慰藉其心中的痛苦和精神損失,也無以減輕公眾心中的恐懼。但從法律層面來說,其訴求未必能得到支持。由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要受到刑事處罰,依據法律不會再有精神賠償金。
  至於民事賠償一塊,依據《國家賠償法》第五條第一款,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,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。當地政府之前出面先行支付,事後再由犯罪嫌疑人償還政府的做法,在情理上和法理上確實有值得商榷之處,而其傳遞出的信息,也值得令人尋味。
  在情理上,除了賠償要多之外,“殺人者償命”是目前最大的呼聲所在。不過,現實中往往會面臨著一種困局,那就是賠償的多與少,以及最終能否得到執行,往往跟判決的結果有直接的關係。此案的走勢,同樣受著這樣的習慣左右,對於家屬們來說,他們可能得到了一個公正的結果,卻輸了整個過程。殺人者最終得到了公正的審判,但死者家屬提出的賠償最終打折,或者面臨著無處執行的尷尬。若殺人者最終被執行了死刑,那麼最後誰來支持和兌現賠償?若其家中無力支付,其權利伸張又靠什麼來實現?
  在這種情況下,“政府救濟”可能會再度被提上議事日程,公共責任也會被強化。從這一點來說,政府之前的做法,固然有“護犢”之嫌,卻未必不是基於人性化的表達。因為從感情來說,案件發生之後,雙方都處於弱勢地位。而所謂的法外不外乎人情,司法再公正也會考慮到這些因素。這其間的種種後果,法院在審判過程中,應當會進行通盤考慮。
  法院判決必須“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,受權力干擾或者輿論左右判案都有違司法原則。然而,正是之前的種種司法不公,使得公眾對案件極為關註,這就需要在各方角力的基礎上,法院能最大程度做到公開、透明、公正,讓其過程和結果都能經得起檢驗,在情與法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,在給當事人、公眾和社會一個交代的基礎上,打造出審判樣本。
(原標題:民警槍殺孕婦 承受情法考驗)
(編輯:SN09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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